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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邪点火烧伤他人 》

延安日报 2015-07-03 08:3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王美丽记者董新银)参加亲戚葬礼时,却意外引来烧身之祸,惨遭毁容。为索赔偿,他将两点火人告上法庭。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烧伤案,判决两被告共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7万余元。

陈某、张某是甘泉县南寨村人。2013年11月3日,同村的任某去世出殡,经过陈某家时,陈为避邪,按照当地的习俗,在自家的大门口燃火。之后,张某见火不旺,便拿来一塑料壶天然气水,倒在未着旺的火堆上,顿时气浪将火冲向前方,将出殡队伍中正在行走的刘某多处烧伤,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Ⅱ-Ⅲ°烧伤,全身多处感染,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医疗鉴定后,属五级伤残,仍需要接受后续治疗。为此,刘某多次找张、陈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刘只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废弃的天然气水点火,导致刘某被烧伤,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被告陈某因避邪打火,对张某加倒天然气水的行为未加以制止,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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