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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撞伤人赔了钱财还要负刑责

延安日报 2015-05-26 08: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新银通讯员王艳)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致人受伤,日前,甘泉县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刑附民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赵玉赔偿对孙新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6500元。协议达成之日支付500元,剩余6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玉(系残疾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请况下,又醉酒驾驶无牌大运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甘泉县星光酒店门口路段将路北行人孙新月撞倒,造成孙新月受伤。经甘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新月无责任。法官阅览卷宗后,对双方当事人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因受害人要一次性支付6500元,被告人家庭困难无法完成一次性支付,双方意见僵持,调解未果。经办案人走访了解后,知道被告人赵玉系三级残疾人,其妻子系一级残疾人,外加两个孩子上学,家庭实则贫困,生活来源除了低保以及亲戚、朋友接济,基本无收入。见此情况办案人又耐心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对受害人孙新月做了多方调解工作,使其体谅被告人,终将二人的民事赔偿纠纷圆满解决,故作出上述调解协议。

据了解,此案件的刑事部分将随后作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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