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一超市用工无合同 被判支付2倍工资
华商报讯(记者 董瀚文 通讯员 王辉) 富县客都超市用工不签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客都购物广场限期支付原告王某务工11个月期间2倍工资30800元。
2012年9月27日,王某应聘至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400元(无奖金、津贴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30日,客都购物广场因王某与其同事发生争吵,口头通知二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随即回家,再未上班。工作期间,王某工资已结清。同年9月19日,王某向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11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包括:由被申请人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额外一个月工资)1400元;由被申请人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个月经济补偿金2800元……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同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27日已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9月27日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9月26日11个月的二倍工资共计30800元(因原告11个月的工资此前已结清,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差额15400元);此外,被告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原告自身原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因原告与其同事发生争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随即离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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