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给付安置房 镇政府被判支付村民补偿款
华商报讯(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王辉)镇政府与村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却以村民户口系补办为由,拒绝履行关于给付安置房的条款。富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鉴于安置房已经分配完毕,法院一审判决茶坊镇政府限期支付村民房屋征收补偿款、建房补贴和过渡费合计23.17万元。
2012年初,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茶坊镇某村的所有建筑、构筑物定为征收对象,村民段某在该征收范围内有窑洞1孔。茶坊镇政府与段某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段某窑洞被评估为1.6万元,窑洞补偿款5万元,建房过渡费1.8万元,并分配给段某小户型安置房1套。富县茶坊镇政府统一收走包括与段某签订的所有村民的协议后,开始动工拆迁。段某的窑洞被拆除后,镇政府给其支付房屋征收评估补偿款1.62万余元,且让其参与抓房号。
安置房建成后,镇政府以段某户口系补办为由,拒绝给其分配住房,也拒绝支付征收补偿款及建房补贴。
另查明,因段某常年在外打工居住,其户籍在标准化管理时漏报,经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核实后,于2014年10月16日将段某户籍予以登记。目前,安置房屋已全部分配,段某所抓号的房屋已被分配给别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茶坊镇政府与段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茶坊镇制定的安置方案,故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但安置房屋已全部分配,镇政府不能实际给付段某安置房,应采取补救措施给付段某建房补贴款。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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