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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酒后挥斧砍人法院判处三年徒刑

延安日报 2013-09-23 16:36 大字

本报讯(王辉记者李江峰)喝酒撒狂好像也不是年轻人的“专利”,几位老年人在一起喝酒之后,竟抡起了斧头,险些闹出人命。近日,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庆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属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四年。

李庆和是富县交道镇人,今年60岁,2013年3月1日下午,李庆和通过廉俊新向贺庆元借款1000元。为了酬谢出借人和中介人,当日15时许,李庆和便在家中招待廉、贺二人吃饭喝酒。三老人在饭间,贺庆元因饮酒过多,便将李庆和家饭桌上的碗、碟、酒杯等物摔在地上,还不停地谩骂李庆和。看到气氛不对,李庆和便经廉手将所借的现金全部返还于贺。但贺庆元仍然谩骂不停,李庆和一气之下,便用自家的斧头向贺头部砍去,致贺当场昏迷,先后在富县医院、延大附属医院治疗。经鉴定,贺庆元之损伤属重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因李庆和家庭无经济来源,及其亲属表示放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法庭第一次开庭时,李庆和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李庆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李庆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贺庆元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贺庆元虽有过错,但不足以导致李庆和用斧子砍人头部致其重伤的过激行为。李庆和符合判处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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