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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领刑四年

延安日报 2013-04-28 17:08 大字

本报讯(王辉张桂芳)没有驾照,且酒后驾车狂飙,撞伤行人后又驾车逃逸,致使行人失去最佳抢救时机死亡。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杰林(化名)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判处王杰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其与肇事车主共同赔偿受害人父母各项损失费用4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杰林无证驾驶陕J36620号奇瑞QQ轿车行驶至青兰高速公路富县直罗出口路段时,与路右行人杨某相撞,致杨受伤,王驾车逃逸。被害人杨某先后在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富县人民医院治疗,于当年10月25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当年9月10日,王杰林到富县交警大队主动投案。经富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杰林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杰林肇事时所驾驶的奇瑞轿车所有人为张某,后经两次转卖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车辆强制保险已于2012年7月11日终止。王杰林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赵某知道王杰林无驾驶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杰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杰林所犯罪名成立。王杰林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某明知被告人王杰林无驾驶资格,却将自己管理的机动车借其使用,对损害结果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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