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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农民工近百万工资包工头被起诉

延安日报 2014-05-19 10:30 大字

本报讯(边俊新侯文)54名农民工辛辛苦苦终于把楼房盖好了,本想领了工钱回家过个好年,包工的老板却以工程亏损,甲方工程款未付到位为由,拖欠54名农民工工资99.8万元拒不支付。近日,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对包工头李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提起公诉。

李某,生于1952年,陕西榆林市横山县人。虽只有小学文化,但为人精明,常年在外通过个人承包一些建筑工程,俗称“包工头”,积累下不少财富和人脉。2011年3月8日,李某与延安百合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安塞县“塞上明珠”小区部分单元建设合同。截至2012年9月份,百合建筑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度以预借款的方式共付给李某工程款1537万元。李某以工程亏损、甲方百合建设公司工程款未付到位为由,拖欠5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9.8万元,不予支付。2012年12月24日,安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李某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补偿金,其仍未支付。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李某家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同年1月1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移送起诉后因李某隐匿行踪,多次传唤不到,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2月3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后在提起公诉前由家人代为支付,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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