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信息服务费 却没有买到好房子
购房时交了信息服务费,对方却没通知,自己也没有买到满意的商品房,怎么办?
近日,市12315指挥中心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起因
交了信息服务费
却没得到开盘通知
上半年,王女士准备到雅安市某楼盘购买房。
几经打听,在某楼盘开发商的推荐下,交了5000元的“信息服务费”。
商家告知,此5000元享受的是“团购价”,即购房成功后,存5000元可享受2万元,如果没有购到房,商家就会退还这5000元。
一个月后,王女士听说她所中意的楼盘已开盘,并且是在晚上开盘的,但王女士并未接到任何通知。
事后,王女士前去选购商品房,但之前中意的商品房已被别人认购,王女士很沮丧。
“如果及时告知,我至少有50%的机会买到好的房子。”王女士认为,她缴纳了5000元的“信息服务费”,商家就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告知顾客楼盘的开盘信息。王女士没有买令她满意的房源,责任在于商家。
处理
未尽约定告知义务
公司承担违约赔偿
王女士几次前往该楼盘开发商处,但开发商以“与公司无关”为由,拒不与王女士见面。
王女士只好求助于市12315指挥中心。
经调查,收取王女士5000元“信息服务费”的并非楼盘开发商,而是另一家公司。
因此,楼盘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与王女士协商赔偿问题。
市12315指挥中心找到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公司,并通知王女士到指挥中心,给双方进行了调解。
收取费用的公司认为,他们通知了王女士,只是王女士并没有前去,责任在于王女士自身。但要求该公司出示通话纪录等证据时,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甲方(购房者)需求,代为寻找合适项目,推荐符合需求的房源,并代为审查开发商及房源的基本情况。”
相关调解人员认为,消费者在缴纳5000元信息服务费时,得到的收据是第三方机构的,那么消费者必须享受到第三方机构的服务。
从消费者的陈述来看,实际上她并未享受到双方协议上规定的服务,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并进行追偿。双方就“信息”二字展开激烈的争论,服务商认为公司提供了“团购”这个信息,已尽到约定义务。楼盘开盘时间及售后服务这类信息不在此协议内。
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服务商为购房者提供信息,按交易习惯来讲,“开盘时间”应包含在“信息服务”中,服务商在解释服务条款时存在明显歧义,由服务商提供的格式协议(合同)及其解释如果产生了歧义,由提供协议(合同)方负全责。《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服务商理应承担王女士诉求赔偿金额的3倍即3000元,同时退还王女士之前交的5000元信息费。
最后,双方在市12315指挥中心的调解下,王女士接受服务商赔偿2500元,同时服务商退还王女士所交的5000元信息费。王女士此次维权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市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看到一些优惠广告时,莫要轻信;在签订一些合同时,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对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当场弄清楚,并可以要求修改有歧义或者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雅安日报记者 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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