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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 房屋转让无效?

雅安日报 2017-06-01 10:41 大字

“房屋是夫妻共有的,私自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吗?”“关于房屋转让,法律有何规定?”近期,有市民致电本报咨询有关房屋转让的问题,表示在法律层面如何确保自身权益不太清楚。对此,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了解答。

案例:

以不知情为由

拒绝过户房屋

为给妻子治病,丈夫王某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周某夫妇。可是,五年期满后,王某的妻子去世,王某的两个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某夫妇的名下,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某夫妇将王某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

法院:

协议有效

被告协助原告过户

王某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王某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王某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王某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同时,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该《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

意思表示真实

购房协议即有效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王某一家协助周某夫妇将房产过户,是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所以,王某及其女儿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反之则无效。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不予支持。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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