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一“老赖”被判拘役

雅安日报 2019-05-23 17:51 大字

为躲避执行,“老赖”们想方设法,用尽各种规避手段,有的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外出躲避、逃避执行,有的拒接执行法官电话……然而无论怎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必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名山区法院审理了由名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

这一案件的审判表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们,面临的不仅是道义的谴责和多方的制裁,更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身陷囹圄。

案件回放:

发生交通事故后

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需赔付被害人家属28万元。因刘某无钱支付,名山区法院将其所有的一间门市抵偿给被害人家属。但刘某拒不执行,在被害人家属将门市出租给他人后,刘某及其母亲阻挠承租人装修,并以堆放杂物的方式强行占有该房屋、拒绝迁出。

2018年10月,法院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公告等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裁定,腾空并搬离门市。但刘某一直拒绝,且态度蛮横。

2018年11月28日,执行干警再次对刘某做教育说服工作,但其仍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刘某仍未履行。

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后,名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快审快结,仅用十天时间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阶段,为有力指控犯罪,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刘某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视频资料及门市被占现场情况,清晰、直观地向合议庭及旁听群众展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并对刘某进行详尽的释法说理。

在庭审现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

案件审理:

刘某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门店,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交付生效判决中指定的名下门店抵偿给被害人家属,并多次拒绝法院的执行,态度蛮横,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量刑中,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名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拒执违法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严厉打击“拒执”、依法惩戒“老赖”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诚信社会构建的重要工作。

本案中,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这样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对于拒不执行的“老赖”进行依法惩处,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中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正伟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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