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没有“后悔药”法规红线勿触碰

雅安日报 2019-01-02 11:50 大字

雅安日报讯交通安全,关乎你我。日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9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以此为戒,守法驾驶!

本次曝光的被终生禁驾的9人均是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终生禁驾意味着该驾驶人员将终生不能再重新报考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份名单中涉及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例5起,涉及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逃逸的案例4起。

近年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事故受害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交警部门提醒:新年初始,公司聚餐、朋友聚会增多,大家更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一起营造和谐、平安的交通环境!

案例一:赵某某醉酒驾车致一死一伤

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018年1月21日18时45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同伴从荥经县方向往汉源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497公里400米处,先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未入户登记正三轮摩托车和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3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2月6日,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认定: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机动车右侧通行原则的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某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法院对赵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驾小轿车撞人后逃逸被判刑

禁驾原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2017年9月22日20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名山区新店镇长春村村委会驶上国道108线2354公里100米处右转弯往名山城区方向行驶时,与从名山城区往百丈镇方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二轮摩托车及杨某某又与从名山城区往百丈方向行驶的由洛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发生接触,造成杨某某现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

后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法院对郑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郑某某处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记者 李晓明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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