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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诚信30万保证金不退

四川法制报 2016-07-01 18:25 大字

本报讯(李曜耀记者罗孝伟)投标人电话告知招标人退出招标活动是否算没有参加投标行为?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是否该退还?近日,汉源县法院公开审判汉源首例招投标纠纷案件。法院驳回投标人要求退还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896元的诉讼请求。投标反悔公司要退保证金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汉源县古路村村支书骆云莲就搞好古路村的乡村旅行向全国发出邀请函,古路村新农村建设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1月29日,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汉源县古路村索道工程采购招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30万元后,电话告知汉源县建设局退出此次招标,后以汉源县交易服务中心、汉源县建设局拒不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为由,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连带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896元。

此案是汉源县首例招投标案件。汉源法院民庭承办该案后,及时庭前阅卷,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梳理出案件中的几个关键点:招投标公告对投标保证金如何约定?如何界定投标行为?如何定性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双方在此次招投标中是否因为行为上的瑕疵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锋相对原被告当庭激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坚称招投标公告中未对没收投标保证金做出明确约定,而其缴纳保证金的行为还不构成投标行为,且公司已经电话告知过汉源县建设局不再参加此次招标,汉源县交易服务中心、汉源县建设局应当退还其已经缴纳的30万元投标保证金。

而汉源县交易服务中心、汉源县建设局则举证其招标公告中附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无故且无书面通知放弃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书面通知无故缺席招标开标,致使此次招标流标,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审判不守诚信要担责

通过细致的庭审和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分析,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对招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汉源县交易服务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无故且无书面通知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参与了投标现场报名,获取了招标文件,其行为视为已经参与了此次招标,在放弃投标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人。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办案法官认为,诚信原则作为司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中煤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未能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民事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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