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LUO”不是“CONCH” 海螺型材“打假”胜诉
家里制作门窗,都图个牢固长久,选择材料时也会认准了大品牌。而型材市场上却是真假难辨,你以为看到的品牌是“海螺”,却可能买到的是个“傍名牌”的假货。8月26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发法院知识产权庭书记员陈凤梅处获悉,海螺集团、海螺型材诉芜湖博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
2019年年初,海螺型材公司调查发现,芜湖博然公司未经许可,在位于鸠江区九华北路418号院内的店铺外悬挂标有“海螺铝材”标识的蓝色广告牌,销售名为“海螺铝材”的型材和窗框等商品,并标注了“海螺铝材”和“HAILUO”标识。海螺型材公司所销售的正牌产品的周边贴有保护膜,并印刷有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英文“CONCH”的空心字体,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而博然公司所销售的型材,保护膜上印刷的“海螺铝材”和“HAILUO”,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几乎与海螺型材的产品整体装潢如出一辙。
记者了解到,海螺集团于1996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成立,属于国务院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也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建材企业集团之一,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连续14年入围我国企业500强。海螺型材是海螺集团投资控股的型材企业,始建于1996年,是我国首家以型材为主的上市公司,是科技部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海螺”文字商标由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在1996年注册,于1997年转让给海螺集团。2012年,“CONCH”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海螺集团将“海螺”文字商标独占许可给海螺型材使用。今年2月,海螺集团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复,认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门窗商品上的“海螺”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19年4月9日,海螺型材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一同来到涉案建材店,锁定了侵权证据:该店铺悬挂有名为“海螺铝材”的蓝色广告牌,且左边标有“海螺、HAILUO 、大牌才放心”字样。店铺周围摆放的型材也有“海螺铝材”和“HAILUO”标志,且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名片上也印有“海螺铝材”“海螺”“HAILUO”的文字标识。
海螺集团、海螺型材认为博然公司所销售窗框的装潢与海螺型材近似,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其起诉至芜湖经开区法院。博然公司则称,其是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建材市场购进涉案商品进行销售,对于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同时销售涉案商品并未获利,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博然公司却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出庭应诉。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海螺集团依法受让了“海螺”文字商标,有效期限内依法享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博然公司所使用的“海螺铝材、海螺、HAILUO”等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性使用,虽与“海螺”注册商标略有差异,但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博然公司辩称其销售的铝制型材具有合法来源,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原告海螺型材公司在销售的型材以及成品门窗的周边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印刷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海螺英文翻译“CONCH”的空心字体,并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的装潢,经过广泛、持续的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博然公司在其销售的铝制型材上也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印刷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铝材”和“HAILUO”的空心字体,该装潢与原告海螺型材公司销售的型材装潢整体构成相似,均为白底蓝色汉字,“海螺型材”与“海螺铝材”视觉效果相当,均为放大字体。同时,原告海螺型材公司与被告博然公司均处于建材销售行业,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构成对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经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最终判决,要求芜湖博然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对海螺型材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螺集团、海螺型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4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顾娅 实习生 李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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