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指挥心不满 一怒挥拳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8-04-17 10:10 大字

遇事冷静,处事循法,切不可因一时冲动对他人造成伤害,触犯法律。

孟某在宁国市一建设工地从事挖掘机作业时,工地工作人员张某指挥孟某将挖掘机开到指定的施工地点施工,但孟某的上司看到后不同意孟某调动,加上孟某自己也不愿意,所以没有听从张某指示。为此当天中午在公司食堂院内,张某对孟某训斥,孟某不服,双方言语激烈,起了争执。争执中张某一怒挥拳向孟某脸部打去,并用手中的瓷碗砸向孟某,致孟某面部受伤。案发后,经鉴定,孟某面部软组织裂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十分后悔,委托亲属代其支付孟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张某与孟某达成协议:张某赔偿孟某因故意伤害而造成的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张某也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黄优朱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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