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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汪溪街道农民反映城管局不守承诺提前拆房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7-25 11:19 大字

■ 本报记者胡明兵

“说好给我6个月时间决定是否起诉,但刚过3个月,城管局就把我的房子拆了,给我造成很大损失,城管局怎么能言而无信呢? ”近日,宁国市汪溪街道汪溪村农民何某很无奈地告诉记者。

何某1996年在汪溪村承包了五六亩土地,用于种植景观兰花,2001年之前,他建设了18间生产用房及兰花保温房。据他介绍,几年来,他投资200多万元,目前有地栽兰花6000多丛,盆栽兰花300多盆。

2016年,他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宁国市相关部门于今年5月16日组织强拆,毁掉了他承包地上的所有植物,拆除了除主体房外的所有建设用房。 “我的房屋是合法的生产用房,在没达成协议时拆我房子,显然违法。 ”更让何某无法接受的是,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一份正式文件中明确表示,给他6个月时间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不起诉,届时将强行拆除。可宁国市城管局并没有遵守这个承诺,提前把房子拆了,这在何某看来也是违法的,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

在何某给记者提供的一份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如下的表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你(单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仍不自行拆除和清理屋内物品锁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届时本机关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的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

“按这个公告,在2017年8月26日之前,政府不能拆我的房子,因为我还有打行政官司的权利。这是法定的程序,其实也可以算作是宁国市城管局对我的一个承诺。 ”

何某告诉记者,宁国市城管局很快自毁承诺,5月16日,宁国市城管局向他下发《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并于当日拆除了他的房子。

对此,记者联系宁国市城管局,该局回复,何某被拆除的305平方米房屋违法建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在法律文书送达期间当事人何某既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何某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四种停止执行的情形。故该局于2月17日下达 《强制拆除决定书》,向社会发布《公告》,后依法对何某违建进行拆除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城管局有权强制拆除,但根据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的表述,何某的确有理由相信城管局在6个月起诉期内不会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何某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城管局在起诉期内强拆,侵犯了何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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