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宣州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今日宣州 2020-03-16 06:20 大字

案例一:燃放烟花炸伤眼睛  消费者获赔20万

2018年8月22日,周先生在新田镇某商店购买了价值225元的烟花用于祭祀。可谁曾想到,当周先生按照自身经验,在点燃第三个烟花时,烟花发生开裂,炮头四处飞射,其中一个正好射中周先生的右眼,周先生的右眼当场鲜血直流。随即,周先生被送到了医院就诊,前后治疗共花费4.5万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周先生为右眼盲目4级,评为VIII级伤残。消费者认为该烟花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家对于周先生所提的赔偿要求表示无法认同,在再三交涉无果下,周先生只好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希望该赔偿问题能得以解决。

周王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并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调查。经调查,排除周先生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烟花爆炸,而商家又不能提供烟花是因非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使烟花爆炸伤人的证据,即证明“肇事"烟花无缺陷。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召集周先生、经销商和供货商协商调解。经多次调解,最终三方于2019年5月24日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赔偿周先生4.5万元的医疗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费16万元,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5万元,周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二:价检职能划转  成功调处首起物业费用纠纷

2019年8月,宣州区消保委鳌峰分会收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李女士反映两个问题,一是小区物业收取了176元装修垃圾清理费,明显多于同小区的其它业主;二是小区物业收取了300元的公共能耗费,但没有提供收费依据。

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赶赴该小区物业调查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调取了该小区物业的收费票据,查询到该小区装修垃圾清理费收费标准为2.5元每平米,投诉人房屋面积为58.77平米,应交147元,但投诉人实际交纳了176元,多交了29元。对于投诉人质疑的公共能耗费的问题,小区物业提供了《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说明了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电梯维护、路灯电费支出,实行单独建账,分摊结算收取。小区物业预收了300元,年底统一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工作人员责令小区物业立即退还多收的29元装修垃圾清理费,并告知小区物业必须将收取公共能耗费的依据和使用情况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若遇到业主咨询,必须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工作人员将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该起投诉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三:调处地板纠纷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一万余元

2019年10月,消费者朱女士来到宣州区消保委双桥分会投诉,反映其于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购了价值一万余元的地板,在实际安装时发现与当时订购的地板型号存在等级、生产年份、颜色不一致等情况。朱女士非常气愤,向装饰公司提出必须在约定工期内,重新铺贴原订购型号的地板,并补偿其经济损失。但商家拒不同意,也不退款。现消费者向宣州区消保委双桥消保分会求助,希望可以获得帮助。

接到投诉后,双桥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过现场调查、谈话询问、座谈协商等方式协调,该公司在保留地笼的前提下撤回已经安装的地板、退还已收货款1万元,并补偿消费者1000元。朱女士对双桥消保分会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送来锦旗表达感激。

案例四:出境游购物退货难  消保维权挽损失

2019年6月,宣州区消保委敬亭山分会接到了一起现场投诉。李阿姨退休后,孝顺的子女给她在某旅行社报了一个出境游的团。游玩愉快的李阿姨最后在免税店花费了42000多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回来送给女儿。没想到李阿姨的女儿在收到手表之后,仅戴了10天,手表就进水了。因为是在境外免税店购买,本地售后不予免费维修。李阿姨与旅行社沟通后,旅行社将表拿到售后维修,可是售后却私自更换了表的零件。李阿姨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到敬亭山消保分会投诉该旅行社。

工作人员接到此投诉后,立刻与旅行社联系。工作人员了解到李阿姨之前找到过旅行社,要求旅行社帮忙解决维修问题。旅行社表示正好有导游要带团去,可以帮助李阿姨把手表送去免税店维修。但是免税店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李阿姨的手表进水的原因是手表把被长时间打开,体热蒸汽进入表盘,导致表盘玻璃内部起雾。李阿姨对更换零件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退货。旅行社称如果退货则15%的税等其他费用全部需要由李阿姨承担。李阿姨表示不能接受,决定投诉。经过宣州区消保委敬亭山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李阿姨和旅行社负责人达成协议,由旅行社负责向境外免税店沟通退货,退款产生的汇率差及手续费3700元由李阿姨承担。最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9000余元。

案例五:配镜误差引纠纷  成功调解获赔偿

2019年4月,刘先生通过拨打12315热线,反映在市区一家眼镜店,为儿子配了一副价值1460元的近视眼镜,由于店家配镜差错,使其儿子的视力在一个月内上升了125度,刘先生十分气愤,决定投诉该眼镜店。

接到投诉后,敬亭山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刘先生,一起来到该眼镜店,经调查了解,刘先生的儿子是一名初三学生,自近视三年来,一直在该眼镜店配镜,度数一直维持得很好。但就在最近一次的配镜后,小刘同学总是觉得眼睛不舒服,头也有些昏,放心不下的刘先生带着儿子来到了宣城市中心医院,经眼科医生检查后确认:由于小刘同学配戴的这副眼镜的光学中心点与其眼睛中心点有偏差,所以造成其视力在一个月内下降了125度,在医生的建议下,刘先生花费了6300元为儿子配制了一副角膜塑形镜。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商家承认配镜差错,表示愿意退还刘先生实际购买眼镜所花费的960元(另500元为商家赠送的优惠劵)。但刘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三年来多次在该店配镜,每次都花费一千多元,为的就是保护小刘同学的视力,如今由于商家配镜错误,造成儿子视力不可逆的损害,他很是痛心,要求商家退货、支付角膜塑形镜的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刘先生的心情,希望大家可以互谅互让、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问题,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沟通,最后该眼镜店按照刘先生实际支付的960元进行退货退款,另支付投诉人购买的角膜塑形镜6040元,共计补偿消费者人民币7000元整,刘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六:押金退还不及时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很及时"

谢女士2018年在宣州区某婚纱摄影店,拍摄了婚纱照,并交纳伴郎伴娘礼服押金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礼服归还后,该婚纱摄影店一直拖拉,不愿将押金及时退还给谢女士,万般无奈的谢女士只得于2019年6月拨打12315电话投诉,希望可以要回押金,保障自身权益。

敬亭山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婚纱摄影店,了解具体情况,婚纱店负责人解释由于该店是连锁经营,退还押金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谢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此他们深感抱歉,愿意现场退还谢女士的礼服押金4000元整,由于谢女士并不住在市区,他们愿意另外补偿谢女士220元往返交通费用。谢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现场原谅了该婚纱摄影店。

案例七:发觉汽车减配  维权终获赔偿

近日,消费者苏女士来到宣州区消保委敬亭山消保分会,反映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品牌汽车,后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竟发现该车的配置与当时4S店合同上标注的配置不符。因缺少的配置是不常用的系统配置,所以苏女士一直都没有发现,直到卖车时才发现端倪。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品牌4S店联系,并邀请了销售方、品牌方、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苏女士现场调解,经调查了解,该系统配置减配,是当时销售人员的工作疏漏引起的,厘清责任后,销售方承认是自己的过错,当场赔付苏女士人民币两万元整,苏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表达感谢。

案例八:水果变质获赔偿  农村消费者权益岂容侵害

2019年4月26日,消费者谢先生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反映其于25日傍晚5点多钟在杨柳镇某超市购买了3个梨,夜里10点多食用一个后,就出现了腹泻的情况,第二天早上谢先生仔细查看这些梨,发现虽然梨表面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里面却泛红,疑似已经变质。

接到投诉后,西郊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杨柳镇与谢先生取得了联系,并陪同谢先生前往该镇卫生院对排泄物进行了化验,结果显示的确存在细菌。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被投诉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了解,谢先生购买的梨为特价处理商品,目前已下架,梨子本身就不太新鲜,再加上天气炎热,的确已经变质。该超市负责人承认过错,表示愿意退货并赔偿谢先生人民币500元,工作人员考虑到谢先生身患重病,长期服药,经济很是拮据,希望超市方考虑到谢先生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又食用了变质食品的现实情况,可以本着同情弱者的态度,多给予一些补偿,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该超市负责人补偿消费者谢先生人民币1500元并予以退货。谢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九:干洗服装被损坏  调解获赔400元

2019年4月,刘女士通过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将一件冬天的灯芯绒外套,送至某洗衣店进行清洗。一周后取衣服时,发现外套灯芯绒表面的绒全部被洗掉了,只剩下薄薄的一层布,外套已被严重损坏。刘女士要求洗衣店按衣服的原价700元进行赔偿,或者将衣服恢复原样,但商家只愿意赔偿200元,双方协商未果,只得求助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约谈双方当事人。消费者刘女士现场出示了被洗坏的外套以及外套的购买凭证,票据显示购买时间只有两个月左右,看着面目全非的衣服,刘女士很是痛心,希望洗衣店给个说法。商家承认衣服损坏是自己的责任,但因为衣服并不是崭新的,消费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折旧费,自己不应按原价赔偿。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解,最终洗衣店赔偿刘女士人民币400元整,刘女士表示理解,对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给予了高度评价。

案例十:调处投诉迅速  赔偿及时到位

2019年9月,消费者李某在某蛋糕店提前三天付全款300元,预定了一款生日蛋糕,并定于周日上午10点半领取。在该消费者11点到店领取时,现场已没有可用的其他生日蛋糕,消费者要求12点整必须拿到蛋糕用于办生日宴请,但店里直到12点半才现场制作了一款蛋糕交付给消费者,另外给予消费者100元蛋糕劵补偿,消费者不愿意,当场致电12315,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欺诈,要求3倍赔偿。

工作人员及时与双方见面了解相关情况,确认了由于蛋糕店的工作失误导致消费者的订单没有登记,且当天糕点师有事外出没有及时在12点前做出生日蛋糕。消费者认为他们办理小孩生日宴,12点整饭店开席必须摆放生日蛋糕,可等到12点半领取生日蛋糕回去的时候,部分客人已经吃饭结束离席,给小孩的生日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提出了3倍赔偿的情况下,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了解释,该行为为收取预付款的合同约定,而不属于欺诈行为,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给予3倍赔偿。对于对经营者蛋糕店来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确实给消费者办理生日宴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应给予一定补偿。经协调后,该蛋糕店予以赔礼道歉,并补偿给消费者400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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