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今日宣州 2020-03-04 00:51 大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管理规定依法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依法规定的距离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二、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 号)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责任

(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本公告,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或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在保护区重叠区域内,各方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望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护区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共同维护铁路运行安全。

特此公告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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