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被“差评” 网店起诉索赔 法院:买家评论允许主观性,非故意诽谤不构成侵权
家住宣城的梁先生在淘宝平台一家食品公司购买了产品,然后在网店评论栏进行了“差评”,并主观上说该食品加了添加剂。他的评论引来了官司,被网店起诉至法院。近日,记者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起诉]
商品被“差评” 网店起诉买家
该食品公司是经批准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加工销售企业。宣城梁先生全年在淘宝上购买了该公司加工生产的豆干两斤,价款25.6元。
梁先生收到货物后,在淘宝评论栏里评论称:“口味一般,没有豆香味,太弹了,感觉不对,没有这样的,泡不软,煮都煮不软,不正常!”。
食品公司回复:“我们厂生产的豆干没有任何添加剂,不管亲在怀疑什么,都可以到相关正规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有任何问题,我们全权负责……具体的食用方法请参考我们商品详情页中的详细说明”。
梁先生追加评论:“事实就是放了添加剂,我进行了测试,含有吊白块(严禁加入食品),确定无疑。”事后,经食品公司与梁先生多次交涉,梁先生向食品公司致歉,撤回之前的评语。后因食品公司与淘宝公司就是否删除梁先生的两次评价多次进行协商,网络客服均以评论不能删除及修改、买卖双方协商好也不能删除等理由予以拒绝。
据此,该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淘宝公司在淘宝上删除梁先生的错误评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梁先生、淘宝公司赔偿公司损失6000元。
[判决]
买家非故意诽谤 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作为买家,在食品公司处购买豆干食用后不适,便用在网络上购买的“吊白块测试剂”进行测试,怀疑该豆杆含有添加剂吊白块,因测试结果不具权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食品公司的信誉,但其表述仅是依据测试结果所作的认定,没有恶意中伤、侮辱性言论,也没有出于恶意诋毁对方商业信誉的目的。且事后梁先生及时向对方道歉并删除了之前发在评价内的测试结果图片。
据此,法院认为梁先生的评论并非属于故意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行为,不构成对食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淘宝公司删除梁先生对食品公司的不实评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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