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青弋江生态环境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李雯记者唐欢)11月5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违法所得3400元,予以追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文昌镇贾公村某村民组、李某(已判刑)共同赔偿因其非法开采砂卵石致青弋江河道水生生物栖息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等多项费用共计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为给贾公村某村民组筹集资金偿还修路费用,被告人王某(该村民组小组长)经与李某商议,由李某在村民组境内的青弋江河道开采砂卵石出售。被告人王某召集村民组村民开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初至4月底,李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租赁挖掘机在青弋江河道开采砂卵石1999车,并运至多家公司出售。陈某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购2.5万吨,经鉴定价值为22.5万元,龚某等明知系非法开采的砂卵石,仍予以收购1万吨,经鉴定价值为9万元。贾公村某村民组从中获取18万余元,该款被村民私分,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400元。被告人王某还获取开采砂卵石期间在现场看管的1000元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公村某村民组、李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青弋江系安徽省境内,也是长江下游最大的一条支流,其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流域人民群众的生态获得感。近年来,宣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突出生态的后期维护和补植,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绿水青山的“再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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