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有了新规范
本报讯7月2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根据住建部近期在电子化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转出、支取、贷款条件做出了规范。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规范,本市缴存职工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需满足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对于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销户提取的,需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以往对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需满足账户封存满一年才能提取。”工作人员介绍。
规范还提出,宣城市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满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此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补缴不视为连续缴存。
(本报记者徐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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