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一审获刑十三年
本报讯(通讯员查丹记者袁中锋)7月18日,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正厅级)贪污、受贿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从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3.88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更名为安徽地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局经营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省地矿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宏、张修文、王军等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从文的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法院一审全部予以支持。
鉴于李从文归案后直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当庭认罪,同时综合李从文伙同他人贪污的1186.0996万元已被扣押,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案发后,李从文的亲属代为退出除被依法扣押外的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一审决定对李从文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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