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老将”化解民校八年纠纷

新安晚报 2019-07-22 09:46 大字

一位民办学校校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学校出资转让纠纷。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方当事人官司打得难解难分,此外还有行政纠纷和互相之间的刑事举报,几乎反目成仇。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合议庭精心组织双方调解,彻底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

合作办学发生出资额争议

宣城市第十三中学的前身是宣城市民办培英中学,系一所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完全中学。2011年11月9日,马鞍山某校校长朱某与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华苑公司)签订《出资权转让协议》,约定:润华苑公司将其持有的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全部出资权的60%转让给朱某。润华苑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与朱某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润华苑公司将学校全部出资整合至其法定代表人梅某名下,使其成为唯一举办者,然后将其中的60%作价1900万元转让给朱某。

协议签订后,学校的全部出资份额未能全部转移至润华苑公司名下,但朱某支付了转让款,润华苑公司也将学校管理权进行了移交。因双方对转让份额是学校全部出资额的60%还是润华苑公司持有60%产生争议,宣城市民政局办理了学校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又予以撤销。朱某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宣城市第十三中学60%的出资份额,润华苑公司为其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

雨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朱某享有宣城市第十三中学60%的出资权。润华苑公司为朱某在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办理学校举办者变更手续。润华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动再审精心调解纠纷

润华苑公司迟迟没有执行终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审判监督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由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老法官吴长富主办。吴法官经审查发现,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双方当事人不仅有民事纠纷,还有行政纠纷和互相之间的刑事举报。虽然此案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影响大,涉及面广。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是一所民办完全中学,占地165.9亩,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有280名教职员工,5000余名在校学生。学校举办者之间产生纠纷,无疑会影响学校的长远发展,与教职员工、学生利益密切相关,如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当地政府也殷切希望法院能尽快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

“我们分析此案,查阅各地相似判例后,感觉到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不明确是个现实问题。”承办法官吴长富说,司法实践中,有的将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法人,认为举办者对学校的出资属于捐赠性质,举办者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可以享有一定的报酬。而有的则将民办学校作为合伙企业对待,认为举办者对学校财产享有按份所有权。有的将民办学校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举办者享有股权性质的举办份额。

合议庭分析认为,假如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的话,双方要面临漫长的执行过程,纠纷依然无法很快得到解决。合议庭拟定了调解工作思路,力争把双方多年的纠纷彻底化解。法官们专程到宣城,与宣城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金坝派出所联系,借助他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使他们认识到调解是解决双方复杂争议的根本之道。

经再三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终于面对面地坐下来接受法院调解。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强调,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是法院处理此案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合议庭提出,在调解协议中必须明确朱某在退出时将学校外债处理完毕,并且账户留足学校正常运转经费。润华苑公司承诺接管学校后,除会计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全部留用,岗位不变、待遇不变,确保学校的稳定。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合议庭自始至终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保持克制,不要做出影响教职员工人心稳定并导致队伍涣散的情况出现。合议庭到学校送达调解书、主持交接,都将办案警车停在校外,并选择学生在教室内上课时徒步进入校内会议室,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经合议庭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9年2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出资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办学协议》;润华苑公司给付朱某2550万元;朱某同意将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举办权和出资份额返还给润华苑公司。朱某承诺在办理交接时,其管理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期间的应付款全部支付完毕,学校没有外欠债务,保持该校有形财产在双方订立调解协议时的现状,并且学校银行账户有800万元存款。润华苑公司同意承担朱某在管理该校期间所借款项537万元;调解协议签订至双方办理移交期间,双方有维护学校正常有序运行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的行为,确保平稳过渡。

吴长富介绍说,合议庭在调解时特别注意合乎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可以在自办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报酬,但这牵涉到复杂的财务账目。在该校财务账目未经审计,财务状况不明的情况下,对朱某应否享有报酬以及取得多少报酬不宜确定,调解协议只规定了朱某管理期间的学校账簿暂由其保管。合议庭还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对举办者变更需召开校理事会确认。事后,当事人均顺利履行。

未雨绸缪实现案结事了

合议庭考虑到调解协议履行周期长,履行时会出现不确定事项,不容易案结事难了。为防止调解书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合议庭牢牢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要求润华苑公司将应给付的2550万元在省高院出具调解书前,先转到法院过路账户,待双方无任何问题后,再将该款转付给朱某。这项措施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能够坦诚协商,及时达成多份交接协议并切实履行,同时保障了教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学校正常有序运转。

果然,双方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朱某在管理期间学校外欠工程款、教职员工2月份工资、水电费、学生餐费押金、教辅教材款等款95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及时签订《出资权返还交接补充协议》,明确宣城市第十三中学账户要有800万元存款,并进一步约定,朱某管理期间学校所欠教职员工2月份工资、水电费、教辅材料款、学生餐费押金等均由朱某承担,并在其应得的2550万元中扣除。

由于合议庭计划周密,工作细致,后续措施得当,调解书顺利履行完毕,该校主要举办者变更后,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教学秩序平稳有序。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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