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宣城日报 2019-06-07 09:43 大字

宣城市明灯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MUJKR4M):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发出宣旅罚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11月28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29日,本机关到你单位住所地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宣)文罚催〔2019〕第1号),但因你单位无工作人员在场签收,同时,本机关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未能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为此,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宣)文罚催〔2019〕第1号)。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自本催告书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1号徽商银行宣城支行,账号2610101021000005196,缴纳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及加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65号,电话:3022745)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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