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稳推进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的通知

宣城日报 2019-05-16 10:54 大字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移交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4月23日修改施行的《消防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节点

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9年6月30日。国家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有明文规定时,按照要求提前结束。

二、受理范围

继续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开展受理工作。国家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另有明文规定时,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向有资质(甲级、乙级)的施工图审机构申请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并由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消防审查专篇,加盖施工图审机构公章。消防部门对图审公司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二)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备案

消防竣工验收不实行单独受理。

市本级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管局(各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指定承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部门配合市建管局(各县市区承接机构)参加现场验收,不再单独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以竣工验收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附消防部门检查记录。

(三)其他工程

1、超出图审机构资质范围的工程

如电力、石化等119号令规定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辖区消防窗口提出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申请,辖区住建部门派员到消防窗口开展受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消防部门协助审查,出具受理凭证、审查意见,加盖住建部门审批专用章。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加盖住建部门审批专用章。

2、未在住建部门进行质量安全报监的工程

对未经住建部门监管、已经过消防部门设计审查、设计备案合格的工程,如内装修、电力、石化等,市本级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管局(各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指定承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市建管局(各县市区承接机构)、消防部门共同开展验收工作。消防部门函告住建部门验收结果,不再单独出具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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