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木瓜”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本报讯2月1日上午,宣城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林、叶良安、徐正奎、朱书和等人集资诈骗、张昌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位主犯李林、叶良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李林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宣城市奇瓜王宣木瓜有限公司,从事宣木瓜红酒的生产销售。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6年,公司以零费用方式承包给李林经营,后逐渐停止生产,主要业务为从外地购入红酒,贴上宣木瓜公司的标签对外出售。期间,叶良安从李林处采购了数十万元的宣木瓜红酒,二人逐渐熟识。
2016年4月,李林与叶良安在商讨宣木瓜销售问题时,叶良安推荐了会员制营销模式的理财项目,运行方式为:投资人投入4000元购买一箱宣木瓜红酒,取得会员资格,之后每投入4000元,取得一箱宣木瓜酒同时可在11周内分期获得返还款共计7200元。对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的,奖励1单理财产品,对接受投资的给付180至250元的提成(以报单币形式给付)。随后,叶良安找公司制作了投资平台软件,以宣木瓜公司筹资上市为由,通过电视台、网络、微信及身边的朋友对外推广该理财产品,并成立了宣木瓜公司运营中心,专门开展集资事宜,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吸收的资金均汇入李林的个人银行卡账户,由李林负责支配。期间,有会员到宣城实地考察,李林、叶良安制作夸大公司实力和发展前景的视频、宣传册等,如将他人所有的宣木瓜种植基地、农庄、加工厂、酒店谎称为宣木瓜公司所有或参股等,对会员作虚假宣传。
2016年8月中旬,项目资金盘出现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不久,该项目资金逐渐耗尽,李林、叶良安商量后采取召开推介会,变更集资模式等方式试图继续运营,但效果不佳。2016年10月7日,该资金盘停止运营,各地会员陆续来宣城闹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案发。
另查明,徐正奎于2012年8月进入宣木瓜公司担任会计,后兼管宣木瓜运营中心的财务工作。朱书和于2016年3月应叶良安之邀为其打工,宣木瓜项目开始后,负责宣木瓜理财项目的网上拨币工作。张昌菊于2016年5月经人介绍参加宣木瓜理财项目,在明知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帮助推广、销售该理财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764万元,获利约110万元。
经审计鉴定:平台数据反映运营中心共发展会员5737人,吸收投资2.98884亿元,受害人遍布全国31个省份,造成4464名会员损失8982.1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林、叶良安伙同徐正奎、朱书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8982.116万元的资金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昌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7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洪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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