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阳光执法”净化市场环境
本报讯(记者 张敬波 罗鑫)7月30日下午,记者从宣城市工商质监局了解到,该市日前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首次参审评议会议结束。经过参审评议,多数代表认为该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一款产品构成对宣酒集团产品的混淆。执法机构综合质证会议的意见,认定该酒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该法在第六条中明确了禁止实施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四类混淆行为,这对执法人员查处市场上出现的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相关经营主体对是否构成混淆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宣城市此次召开的参审评议会议,是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首次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中引入参审评议模式,由原来单纯靠执法人员对混淆行为认定改为执法人员认定加评议代表合议认定的模式。这是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阳光办案”、开门办案的重大举措,为重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夯实了基础。
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执法办案为抓手,突出市场监管这一主要职责,围绕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办大案、办要案、办铁案为突破口,推动“阳光规范执法”。上半年,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10件,查处了全省首起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网络混淆行为案。同时,在全系统开展案件互查、办案能手等活动,召开为期三天的省市场监管业务循环培训班暨全市依法行政、综合执法业务培训班,推进监管执法工作再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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