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改“禁” 守护“宣城蓝”
(资料图片)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王安石的诗描绘出千年来我国传统民俗中的温暖细节。然而,噼里啪啦和绚烂绽放之后,烟花爆竹留下的是团团烟雾、呛鼻的味道、刺耳的噪音、满地的垃圾,以及难以避免的人身伤害和火灾。尤其是近十年来,全国多地雾霾天气频发,燃放烟花爆竹无疑会加重城市空气污染程度。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于近日由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新的规定将市区烟花“限放”改为“禁放”,并将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限”改“禁”,
主城区将禁放烟花爆竹
“此次新规最大的改变就是将‘限放\’改为‘禁放\’。此前,宣城市按照《宣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市区划定的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规定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市民可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在7月1日正式实施后,过去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都被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这也意味着在过年期间,市民不能再放烟花爆竹了。
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以及向阳大道(至青弋江大道)、响山路(至青弋江大道)、薰化路(至青弋江大道)、宝城路(至青弋江大道)、日新路(至青弋江大道)、阳德中路沿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区域内全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而禁放区域外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由“限”改“禁”,《管理规定》还首次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公安民警告诉记者,由于“限放”改为“禁放”,在禁放区域内,同时也将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过去原有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会全部取消,也不再核发临时销售许可证,而在禁放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则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另一个区别在于,过去每3年方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此次新规考虑到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规定市政府可随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守护“宣城蓝”,市民举报可获奖励
记者注意到,《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还对烟花爆炸的管理作了明确分工,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摸底排查、信息上报、引导劝阻、发现举报和配合执法等工作。
“宣城市燃放烟花爆竹主要集中在结婚、丧事、搬家、开业、购车、生子六大类,部分市民在上述节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较多。”据悉新规正式执行后,公安部门还将不断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力度,持续部署动员专项治理工作,分层采取多项措施,推动禁放宣传全覆盖。
未来,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对责任人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今年1到5月份,市区已查处90余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表示,守护“宣城蓝”需要全市共同的努力,市民如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随时拨打110或12350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会由接受举报的执法部门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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