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牟暴利 终是伤人害己
宣州讯(徐秋晗)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阿成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阿林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阿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博华”“英茂”“网山”“QT”“景戈塔”都分别为某些公司已注册的白砂糖商标,且未授权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该公司商标及生产该品牌产品。
2016年1月至5月期间,阿成以4200-4700元/吨价格先后从云南省瑞丽市“高飞”处购进假冒“英茂”“网山”“博华”等品牌白砂糖,后销售给阿林等人,所有购销款项均由阿成安排其子转账完成,销售金额累计1389万余元。在此期间,阿成又以同样方式销售假冒的“英茂”“景戈塔”品牌白砂糖给阿敏(另案处理),累计金额642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阿林以4960-5320元/吨价格先后从“张齐”阿成处多次购进假冒“英茂”“网山”“博华”“QT”等品牌白砂糖,阿发参与部分进货与销售。后以5400元/吨左右的价格分别在宣城、合肥两地进行销售。阿林销售金额为495万余元,阿发参与销售金额为60万余元。
2016年3月15日,侦查机关在阿林、阿发经营场所及仓库查获假冒“QT”牌白砂糖353.923吨、“英茂”牌白砂糖254.15吨、“网山”牌白砂糖132.367吨、“博华”牌白砂糖80.188吨,鉴定质量合格,价值4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成、阿林、阿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而进行销售,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阿林、阿发未销售金额443万余元,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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