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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财务总监获刑罚

皖南晨刊 2017-08-03 14:55 大字

宣州讯(俞丽妃)宣城某置业公司财务总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中饱私囊。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其违法所得58万余元。

刘某是宣城市某置业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资金筹措、运用和计划安排,包括公司对外借款、归还借款等事项。2012年9月,宣城市某置业公司向赵某借款900万元,赵某为确保每月按时获得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托刘某给予关照,双方约定赵某在得到相应本息后,按月给付刘某好处费。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9日,刘某14次共收受赵某好处费58万余元。案发后,刘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宣城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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