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一男童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致骨折 游乐园一审被判担责九成
郎溪县4岁男童乐乐(化名)在当地一家游乐园玩耍时,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致左股骨骨折。事后,乐乐家人将游乐园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郎溪县法院一审认定,游乐园应担责90%,因游乐园购买了公众责任险,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乐乐各项损失45435.6元,被告游乐园支付原告乐乐500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发:男童游乐园玩耍,不慎摔骨折
2020年5月6日,乐乐在母亲陪伴下,持卡到郎溪县一家游乐园玩耍时,不慎从游乐设施上摔下受伤,后被送至郎溪县中医院治疗,并随即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
乐乐家人认为,游乐园作为提供幼儿游乐、玩耍的场所和经营者,依法应当完善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及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以确保前来玩耍幼儿的安全。由于游乐园未尽其应尽的防护之责,其应当对乐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游乐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游乐园辩称,游乐园入口处常年放置警示牌,用醒目的标识语写明:六岁以下儿童进入“淘气堡”必须由家长陪同监控,本案原告事发时未满4周岁,原告监护人也未在现场予以陪同,监护人不应当将幼童独自放入一个危险的地方玩耍,且公众场所人员较多,游乐园无法尽到全面的保护义务。游乐园认为自己已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其次,经营者在经营中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原告的举证来看,并未证明游乐园存在任何过错,原告的摔伤是因为其监护人监护不当及个人玩耍不当导致的,其损害后果与游乐园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原告及监护人应当对其个人的失误承担责任。
判决:游乐园担责90%,监护人担责10%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游乐园作为经营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乐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儿童游乐场所游玩,其监护人也应当时刻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事故发生时,乐乐的监护人并未在现场监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乐乐损失,游乐园承担9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乐乐的监护人负担。
游乐园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游乐园承担的责任部分,应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范围内的应由游乐园承担责任。
综上,乐乐的损失合计为51039.56元,游乐园应承担45935.6元(即:51039.56元×90%),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免赔额500元范围外承担责任,为45435.6元(即:45935.6元-500元),免赔额部分500元由游乐园负担,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乐乐各项损失45435.6元,被告游乐园支付原告乐乐500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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