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茅台”维权没成功这是咋回事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索取发票时应注明酒品编码等并要求商家盖章
案例1买到“假酒”维权却没成功
2019年10月10日,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庐阳区某烟酒商行购买的两瓶500ml装53%vol贵州飞天茅台酒是“假酒”。
经查,该商行负责人承认销售给投诉人两瓶飞天茅台酒,并开具普通收据,但拒不认同投诉人手中的两瓶“假酒”为其所售。由于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能取得更多证据,投诉人也未能提供更多有利材料证明该商行销售“假酒”,故该起投诉举报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30日,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转办消费者投诉,称在合肥市庐阳区某日用百货经营部购买的1瓶五粮液经典白酒(透明盒)为“假酒”,向其反映并索赔,商家不予理睬。2020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5瓶标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52%vol、500ml浓香型白酒,经厂家鉴定判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最终,商家退还投诉人购货款900元,并赔偿1800元,同时被没收涉案白酒6瓶,罚款4650元。【点评】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酒品尤其是名酒,尽量选择大型商场,如在中小超市和副食品店消费时,须要求商家在发票上将每箱或每瓶编号、编码注明,同时加盖商家真实有效的公章。如发票上没有注明酒品编号、编码,因不能排除名酒被调包的可能,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保护商家合法利益。往往因证据不足,消费者主张的权益难以实现。如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商家卖假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赔偿,即“退一赔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赔偿的“保底金额”为500元,即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李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徐琪琪
案例2网购限量款手表竟“超量”
2018年11月8日,消费者虞某在某APP上购买了一枚限量版手表(限量200枚),支付货款29075元。到货后,虞某发现手表背面的“LIMITEDEDTION”限定款编号为400。
同年11月21日,生产商向虞某出具一封道歉信,该信称案涉手表在手工装配过程中出现错误,愿意为其更换一枚全新的手表。虞某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APP端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2019年7月,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与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的并不一致,致使虞某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故判令广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虞某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购买奢侈品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限量版与普通版的不同,主要体现其限量销售,因此比较珍贵。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对商品进行严格把关,特别是关系到商品的价值、用户的购买预期及目的。本案中,手表生产商已告知销售商生产过程失误导致内环装错并提出更换内环,但销售商未予理会,导致手表不能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件结果警醒了销售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及时仔细查验商品,一旦发现有瑕疵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3微信转账买玉器难退货
青岛市某珠宝店在青岛市区开设店铺售卖玉器。消费者胡某经人介绍,与珠宝店店主通过微信相识后,通过拍摄的玉器图片选购了四件玉器。店主称该四件玉器系新疆和田玉,胡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一万余元。胡某收到快递后,认为交付给自己的并非新疆和田玉,在收货三天时微信联系店主要求退货,但珠宝店不同意退货,也不提供退货地址。胡某无奈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货还钱。
2019年10月,蜀山区法院认为通过微信达成的购买行为属于网络购物合同,根据规定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珠宝店拒不退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判决珠宝店返还购物款项,胡某予以退货。【点评】
目前,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网购不应局限于第三方平台售卖货品,现实中通过QQ、微信等移动网络非面对面接触货品的买卖都应属于网购范畴。根据有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除特定物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在看到实物后,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反悔期限,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购买自由选择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购买玉器行为,消费者无法看到实物,收到邮寄的货物七天内因对货物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符合网购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案例4橡木搁板竟是人造模压板
2018年9月,消费者吴某在无印良品门店购买了不锈钢组合架丨橡木搁板套装(大)3组、(小)1组,共计货款10836元。之后,吴某偶尔从网上看到关于无印良品商品的负面信息,观察发现橡木搁板材料异常,搁板根本不是店面宣传、商品标识及发票注明的橡木板,而是普通人造模压板,仅在外表进行了贴皮外理。吴某与无印良品门店反复协商退货及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无印良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吴某撤回起诉。【点评】
材质问题是家具类消费中消费者关注和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宣传。
本案中,无印良品门店在案涉家具类商品的标识中将人造模压板表述为橡木板,标识与实际材质不符,明显存在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5健身卡退费被合同“卡住”
2018年8月,消费者段某向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88元,办理一张健身会员卡(个人三年卡),双方签订《会籍合约书》一份。合约书规定: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此后,段某迁至江苏省生活,无法再使用该健身卡。
2019年5月,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健身卡费用。该公司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举家搬迁并非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等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段某签署的合约书及章程内容和条款,系由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合约书及章程仅对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束,未对经营者进行相应约束,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就加重会员责任、排除会员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已向原告做出了明确说明,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段某因到外省生活无法继续接受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其解除合同系其自身原因,且即使未消费也给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适当考虑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损失,酌定该公司向段某退费1000余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
本案中,提供格式条款的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段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约定明显加重了段某的责任,排除了段某的权利。同时,本案合同的解除也系段某自身原因所致,法院从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案例6保险公司拒赔受损发动机
消费者李先生到宣城市消保委投诉,2019年1月他驾驶车辆行至郎溪高速出口处撞到狗,造成车辆受损。李先生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察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李先生将车从郎溪开往位于宣城的4S店,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4S店。
4S店对案涉车辆多次维修后,车辆仍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李先生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点评】
宣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李先生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调解后,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23500元,李先生承担1150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本版稿件除单独署名外,由正言李照缪妍郑青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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