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咬伤婴儿致死 主人承担损害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9-09-05 11:27 大字

□樊义君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喜欢养犬的人越来越多,恶犬伤人事件也随之增多。爱犬养犬虽属个人爱好,本无可厚非,但疏于看管导致爱犬侵害他人,犬主人将难辞其咎。近日,郎溪县司法局涛城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恶犬伤人致死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

施某,男,28岁,贵州省水城县人,经人介绍,2019年8月14日,施某携妻子和两个孩子(女儿3周岁、儿子3个月)一同从贵州老家来到安徽省郎溪县涛城镇熊某开办的鸭厂打工。小两口对于老板给出的工资条件较为满意,他们甚至还高兴地开始盘算起一年下来的积蓄,憧憬着今后的生活,却不曾想一场噩梦正悄悄降临。

8月19日早上6时许,夫妻二人下班回到住处(在鸭厂院内),发现儿子正在熟睡,就将醒来的女儿带到厨房边一起刷牙,期间就听到老板娘在唤找自家的大狗(阿拉斯加),施某的妻子听到后因担心自己的宝宝便跑向了自己的房间。发现大狗已将宝宝咬伤,老板娘及时将孩子送往郎溪医院救治,后转至南京儿童医院,孩子终因救治无效不幸死亡。

获悉情况后,涛城司法所主动介入,及时关注案情动态,受害方家属来到司法所后,情绪较为激动,尤其是死者的妈妈,更是泣不成声,该所调解员及时安抚其情绪,并对受害方表示极度的同情和理解,表示一定会帮助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及时联系到鸭厂老板熊某,着力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对本案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此次狗伤人事件,熊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调解中,受害方提出要求熊某赔偿50万元,而熊某则表示对此次伤害事故深感痛心和歉意,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很无辜,受害方也存在对孩子的疏忽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自己无力承担。针对熊某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错误认识,调解人员对其详细宣传了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规定情形。针对本案事实,熊某不具备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在法律面前,熊某表示愿意承担全责,但对于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仍表示过高,无法接受。而受害方认为此次事故对其造成严重心理打击,坚决不肯让步,否则就打官司。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调解人员分析,当前双方争议的焦点看似赔偿数额问题,但实际上主要还是受害一方无法接受孩子惨亡的事实,在父母看来,再多的赔偿也不抵孩子的命。于是,调解人员又找到受害方亲属代表,做其思想工作,劝其冷静面对,积极疏导其心理伤痛,再向其宣传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劝其考虑诉讼成本及熊某的实际支付能力情况;对于熊某,调解人员则劝导其换位思考,体会受害人父母的心理创伤及外来民工的不易。经过调解员多次的调解劝导,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熊某一次性赔偿施某夫妇38万元赔偿金,并当场支付。至此,这起因狗伤人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圆满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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