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酒刑责民责都要担
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将氰化物含量超标的假“名酒”销往宣城市的宣州区、郎溪县等地的多家超市,涉案金额14万多元。8月7日,记者获悉,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吕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经查,从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吕某多次从合肥、河南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口子”“五粮液”“茅台”“洋河”等品牌的白酒,后加价销售给宣州区、郎溪、广德等地的14家超市。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16日案发,吕某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万多元。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在吕某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432瓶,在其他超市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283瓶。另一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周某在宣州区雁翅街道经营一家超市,王某明知吕某销售的白酒为假酒,还多次从吕某处购进假“名酒”进行销售。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36瓶外,其余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均被王某加价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10万多元。上述假冒的白酒系使用其他白酒重新灌装的方式生产,没有正规的进货手续。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白酒。经宣州区公安分局委托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不合格产品,其中抽检的假冒古井贡酒(献礼版)氰化物含量为19mg/L,超出标准要求(≤8mg/L)2倍多。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月21日,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王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若干白酒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吕某、王某、周某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缴纳假酒销毁等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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