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消保委 成功调解一起保险消费投诉
本报讯(通讯员路明)近日,李先生到宣城市消保委投诉:今年1月份其驾驶车辆至郎溪高速出口处撞到狗,造成了车辆受损,李先生立即报警并联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勘察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李先生将车从郎溪开往宣城4S店,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宣城4S店。
4S店对该车辆多次维修后,该车仍然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坏境下工作,最终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23500元,消费者承担11500元,一起保险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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