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一县官一审获刑十二年半

新安晚报 2019-06-17 09:44 大字

本报讯近日,由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晟、孙荣华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经查,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向晟在担任郎溪县梅渚镇镇长、党委书记、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郎溪县委常委、郎溪县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郎溪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其中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担任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向晟共同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

2019年5月7日,向晟、孙荣华涉嫌受贿案开庭,泾县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庭审时,二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晟认为其只索贿了17万元,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金额均不属实,孙荣华则称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属实,其收取的65万元为投资利息和他人支付的欠款。向晟和孙荣华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公诉人指出,尽管被告人当庭翻供,但其此前所作的供述一致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客观证据和言词证据之间也可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整个庭审持续了3天,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定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认为被告人向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的职务便利,与向晟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晟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索贿65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晟、孙荣华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如上。

判决作出后,向晟、孙荣华均当庭表示上诉。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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