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原副县长向晟受贿获刑十二年半

安徽法制报 2019-06-11 09: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通讯员肖钰娟)6月3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向晟、孙荣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向晟在担任郎溪县梅渚镇镇长、党委书记、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郎溪县委常委、郎溪县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郎溪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其中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担任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向晟共同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的职务便利,与向晟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晟与孙荣华、张某某索取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向晟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索贿65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晟、孙荣华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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