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石”栖息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安徽法制报 2019-04-12 22:54 大字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将有法可 依。4 月 9 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感兴 趣的市民和有关单位可以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

扬子鳄是一种古老的爬行物种,在其身上,至今还可以找到早先恐龙 类爬行动物的许多特征。所以人们称扬子鳄为“活化石”。安徽扬子鳄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护扬子鳄及其栖息地而设立的野生 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 18565 公顷,分布在宣城市的宣州区、郎溪 县、广德县、泾县和芜湖市的南陵县。

《办法》规定,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湿地、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林 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破坏扬子鳄种群交流 廊道;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以及其他危害扬子鳄和破坏扬子鳄栖息地的行为。

依据《办法》规定,保护区被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 个功能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因科学研 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应当事先向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活动计划, 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 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 善安置。核心区的土地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实施流转,实行生 态化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办法》规定,在扬子鳄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 游活动的,由扬子鳄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进入扬子鳄 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扬子鳄保护区管 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扬子鳄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 参观、旅游项目。

(记者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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