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4-09 11:48 大字

本报讯 4月2日,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等12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在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该案系宣城首例“套路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江某、李某某纠集多人,以瑞鑫汽车服务公司、山河汽车服务公司(未注册)为名,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以出市未报备、GPS信号不稳定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采取藏匿被害人车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交付所谓的“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诈骗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上述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又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李某某等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处十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五千元至十九万元不等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继续予以退赔。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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