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纠纷 协商化解
近日,郎溪县新发镇居民李某来到郎溪县司法局新发司法所,咨询其儿子小李与邻镇女子小张解除婚约后的彩礼返还事宜。
小李是一名现役军人,2017年底经人介绍与同县梅渚镇女子小张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18年(农历)正月里订婚,为此事,小李家花去彩礼6.8万元、看家费8800元,给小张购买金器近3万元以及摆酒席、买衣服等费用数万元。订婚后小李回到部队,小张则留在郎溪上班。后因两人恋爱时间较短,彼此性格不相投,加上距离较远,无法交流沟通,导致感情不和,小张提出分手,要求解除婚约,小李同意但要求张家退还所给付的全部费用,小张认为耽误了青春,退还彩礼没有道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李向新发司法所申请调解。
了解事情原委后,新发司法所安排双方当事人到小张所在村的调委会调解处理,双方坚持己见,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调解员向小张宣传婚姻法有关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明确告知我国婚姻法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定金、彩礼等非赠予性财物,应当返还。另一方面从道德、民俗、邻里上,希望双方站在对方角度着想,各退一步,好聚好散。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小张一次性退还小李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7.2万元,并将小李购置的金器两件退还。至此,一场彩礼婚约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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