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路索要过路费 敲诈勒索受惩罚

宣城日报 2019-03-14 15:24 大字

郎溪讯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因拦阻居住地附近企业运输车辆强索过路费,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现年54岁,系该县凌笪乡方里村村民。张某所在的方里村有两家矿业公司,分别是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安鑫矿业有限公司,上述两家企业开采的矿产品需要通过张某居所附近的“古水路”运至县外。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时快捷地运出,2015年1月6日,安鑫矿业有限公司和振达矿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按照乡村道路标准对古水路改建。改建前,两公司经凌笪乡政府同意后与凌笪乡方里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及青苗补偿费补偿协议。在修建“古水路”时,张某无理阻碍工程施工。

2015年2月11日,郎溪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七日。自2017年3月起,张某在“古水路”强行堵拦安鑫公司运输车辆通行,以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影响子女上学、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失等为由,向安鑫公司索要过路费6万元。安鑫公司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迫不得已支付给张某2万元。2017年12月3日凌晨、2018年7月14日晚,张某又分别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古水路”强行堵拦安鑫公司车辆,向安鑫公司索要6万元,但未能得逞。2018年8月16日,张某接到凌笪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其女儿向安鑫公司退赔2万元,并取得安鑫公司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人退赔了安鑫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安鑫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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