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了期 无息变有息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11-13 11:48 大字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间,有时不会约定借款利息,但如果借款人不讲信用,到期不还,出借人感到生气,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呢?

近日,郎溪县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请求。

高某是郎溪县人,近日,他向郎溪县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本金8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郎溪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向高某借款8000元,张某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交由高某保存,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未予偿还。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应当清偿。张某向高某借款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张某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高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主张,双方在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但高某在诉讼中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郎溪县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少兵借款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本金8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该院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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