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担保骗贷款 触犯刑律被判刑
郎溪讯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案,杨某某、童某因向银行提供虚假担保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童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系郎溪县某局办事员,童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13年4月,杨某某以山场育苗及施肥需要资金为由,向郎溪农商银行申请30万元贷款。因贷款需要提供保证人担保,杨某某先后找到芮某、严某某夫妇及钱某、温某某夫妇为贷款担保,后来保证人反悔,不愿意担保。为达到贷款目的,杨某某向郎溪农商银行贷款经办人要了一份空白贷款合同,并找到童某及陈某某帮忙。2013年4月12日,在郎溪农商银行营业部楼下的车上,杨某某在空白贷款合同保证人签字栏上伪造了钱某夫妇、严某某的签名,童某冒充钱某、芮某、严某某在伪造的签名上按了手印。随后,杨某某将陈某某带至贷款经办人的办公室,陈某某以温某某的身份在贷款合同上伪造了温某某的签名和手印。之后,杨某某顺利获得郎溪农商银行30万元贷款。上述贷款于2015年4月9日到期后,经郎溪农商银行多次催要,杨某某未予归还,给郎溪农商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童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9月19日,郎溪县公安局扣押了杨某某30万元,2017年10月24日,郎溪县公安局将扣押的30万元归还了杨某某欠郎溪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
因杨某某未归还贷款利息,郎溪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归还借款利息13万余元,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童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杨某某系主犯,应当根据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童某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退还了骗取的贷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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