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合法 司法建议帮修订■黄开军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外嫁女”状告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剥夺其土地补偿款受益权的案件,并就有关问题与建平司法所向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文昌社区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陈春兰等8名妇女儿童,是郎溪县建平镇文昌社区刘湾组村民,外嫁后其农村户籍一直未迁出,并履行了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2014年,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扬绩高速土地被征用,陈春兰属拆迁安置对象,与建平镇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领取了人员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经财政划拨到文昌社区刘湾组代为支付。但文昌社区刘湾组依据该村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及部分村民意见,以外嫁女如嫁的是非居民户,户口就应迁出为由,拒绝向陈春兰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收益。陈春兰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得擅自剥夺,陈春兰的有效户口表明其仍是文昌社区刘湾组的成员,应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被告所依据的村规民约关于女方结婚时户口要迁到男方家落户的规定,限制了妇女落户选择权,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相违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该规定无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
结案后,郎溪县人民法院与建平司法所向文昌社区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文昌社区指导各村民组农村集体组织清理本村村规民约,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监督、指导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及时纠正漏发、错发、侵吞等现象,并在辖区进行普法教育,转变农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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