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患病妻子诉请离婚 丈夫给予经济帮助

皖南晨刊 2017-08-04 19:06 大字

郎溪讯(陈洪民)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男方宗某给予女方精神病患者郁某一次性经济帮助款15000元。

郁某与宗某婚后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郁某因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属于智力残疾1级)需他人照顾,常年居住在其娘家。2014年4月起,郁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至今。近年来,宗某对患病需要治疗的郁某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双方由此产生矛盾。郁某的父母遂以监护人的身份帮助其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宗某离婚,并要求宗某抚养儿子,给予其经济帮助10万元。

庭审中,宗某同意离婚,也同意由其抚养儿子,但认为其经济收入较少,既要赡养父母,又要抚养儿子,无力给予郁某经济帮助。针对双方的经济状况,法官先后到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精神病院、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郁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现长期居住在其娘家,由其父母照料,其享有的最低保障金每月仅有200余元,尚不够支付治疗所需的费用;宗某承包了几亩农田,农闲时在外打临工,年收入仅有2万余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郁某要求宗某给予其经济帮助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郁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本案中,双方离婚时无共同财产分割,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智力残疾1级,现仍未治愈。郁某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但其患病需长期治疗,且缺乏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离婚后生活必然继续处于困难状态,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其要求宗某支付经济帮助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宗某主要靠在外打工维持生活,还尚有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经济能力较为有限。故在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宗某抚养的同时,判令宗某一次性给予郁某经济帮助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新闻推荐

小镇里的纳凉文化室

入伏以来,连续高温天气。拥有安徽省最先进设备和功能最完善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之一的郎溪县十字镇综合文化站格外热闹,该文化室从上午8时起到晚上9时均安排免费开放,方便群众前来休闲娱乐,成为暑期学生...

郎溪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郎溪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