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过失引发火灾判令补植复绿

新安晚报 2020-05-18 10:34 大字

本报讯5月8日,宣城市绩溪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某被一审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被判令“补植复绿”。

2019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规定,独自一人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至相邻山场,烧毁了3个山场上的松树、灌木、山核桃树等林木,过火林地面积79.5亩,造成经济损失7.7万余元。

绩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林木被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或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胡某某当庭悔罪认罪,愿意按照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方案要求补种树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胡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前述判决。洪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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