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时代楷模”李夏 检察提起两件公益诉讼

新安晚报 2020-04-08 11:07 大字

本报讯4月3日下午,宣城市中级法院通过“云开庭”的方式,对宣城市检察院先后提起的两件侮辱“时代楷模”李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线上调解。被告罗某、郭某某均“当庭”表达了对侮辱英雄烈士的悔过之意,同意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愿意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8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遭受台风“利奇马”影响,发生洪涝灾害,时任绩溪县荆州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的李夏,在抗洪抢险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李夏先后被追授为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优秀共产党员”,以及“安徽青年五四奖章”“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19年9月20日,省政府评定李夏为烈士。同年10月23日,中宣部追授李夏“时代楷模”称号,并向社会宣传发布李夏的先进事迹。

2019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合肥网民郭某某为发泄负面情绪,在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绩溪县一名乡镇干部防台巡查突遇山体塌方因公殉职》这一信息后面的留言区,公开发布“又少了蛀虫”的言论,公然侮辱李夏的名誉。当日下午5时许,郭某某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8月30日,绩溪县公安局对涉嫌寻衅滋事的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2019年8月11日晚8时,江西网民罗某为发泄情绪、挑衅网友,在百度贴吧安徽吧网民发布的“向英雄致敬,一路走好(配李夏牺牲的抖音视频)”的贴吧回复区内,发表“死得好,臭白完”的言论。约1小时后,罗某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8月20日,罗某因侵害李夏评论。8月20日,罗某因侵害李夏名誉的寻衅滋事行为,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罗某、郭某某的言论引发了网友的强烈愤慨。宣城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罗某和郭某某的行为后即予以立案,经征求李夏近亲属意见,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自行对两人侵害李夏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12月27日、30日,宣城市检察院分别对罗某、郭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李夏同志作为党的干部,在抗洪抢险中英勇牺牲,堪称楷模,无愧于“英雄烈士”的称号。其牺牲后,广大网民纷纷在互联网上向李夏同志致敬,但罗某和郭某某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公然发表侮辱言论,直接侵害了李夏的名誉,也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愤慨和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表明李夏的事迹和精神,已经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侮辱李夏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简宣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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