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公开宣判一“套路贷”涉恶案

安徽法制报 2019-09-02 11:2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何德慧)抓衣领、用脚踢,用暴力手段逼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持虚高借款合同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属……8月22日,绩溪县法院一审判决费俊峰等四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首要分子费俊峰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嵇少刚等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费俊峰、嵇少刚在宁国租用办公场所,共同出资成立宁国鼎丰商务服务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后因“业务”扩展,吸收黄永健、刘成龙加入该组织。2017年6月,在暴利驱使下他们又在绩溪成立宁国鼎丰商务绩溪分公司,对外称“绩溪小贷公司”,继续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放款快为诱饵,吸引社会上急需资金人员借款,以“上门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以“行规”为名骗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和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肆意认定违约,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该组织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费俊峰负责管理,嵇少刚以非法讨债为主,黄永健和刘成龙共同承担上门家访、放贷、讨债业务,此外,黄永健还兼职公司财务和驾驶员,刘成龙兼顾接听客户访问电话。该组织成员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有意裸露文身等方式讨债或持虚高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近亲属施压,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2016年以来,该犯罪团伙以上述手段共实施敲诈勒索4起,被告人费俊峰、嵇少刚、黄永健涉案金额9000元(既遂)、84850元(未遂),被告人刘成龙涉案金额9000元(既遂)、75900元(未遂);实施诈骗30起,被告人费俊峰、嵇少刚涉案金额301605元(既遂)、109600元(未遂);被告人黄永健涉案金额276105元(既遂)、109600元(未遂);被告人刘成龙涉案金额117905元(既遂)、108600元(未遂)。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为攫取非法利益,以“宁国鼎丰商务”为依托,或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均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其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费俊峰组织、领导了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嵇少刚、黄永健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龙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及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涉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综合考量各情节,对费俊峰等四名被告人分别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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