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售劣质柴油被判刑
绩溪讯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涉案柴油变卖款113602.50元及扣押的作案工具铁制油箱、过滤池、压滤机、电动机、加油机、塑料桶等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底,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某地购置设备设立油库。2015年底至2017年4月期间,三被告人从浙江、上海、山东等地的非正规渠道大量购买燃料油进行过滤,然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油销售至宣城及周边县市的加油站、建筑工地、矿山等处。
2017年4月25日,绩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万某。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宣州区某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不合格柴油冒充合格柴油对外出售,被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柴油货值金额达155273元,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万某、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柴油已被扣押并变卖,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影响评估意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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