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受贿自首案审结

新安晚报 2018-12-29 10:18 大字

本报讯12月20日,由绩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国市港口镇党委原书记程三九(副县级)受贿案,在绩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程三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由宣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宣城市检察院指定绩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程三九在担任宁国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局长,港口镇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私营企业主现金73.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捷通卡13.9万元,非法收受财物合计87万元,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程三九于2018年4月19日自动向宣城市监察委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辩护律师现场见证下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绩溪县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绩溪县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程三九犯受贿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程三九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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