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法院首用速裁程序 10分钟审结一起刑案

安徽法制报 2018-11-19 11:48 大字

本报讯 11月12日,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首用速裁程序,审理了由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整个庭审共用时10分钟。用时“约是过去的1/4,速裁程序的效率优势非常明显。”该案公诉人、绩溪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包丹玲说。

该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源于自己的“小心眼”。今年54岁的胡某是绩溪县瀛洲镇人,经营一家农家乐。今年7月31日晚,胡某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停放在自家农家乐隔壁。然而,车主并未在其店内消费,而是去了邻家饭店用餐。心生怨恨的胡某,用自制的锥子将车的左前门、左后门等处划出划痕,并用锥子将该车的左后轮胎扎破。后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569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赔偿了车主全部损失。10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绩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并联系县司法局安排值班律师进行阅卷,为胡某提供法律帮助、听取量刑建议等。后在值班律师现场见证下,胡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1月5日,绩溪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首次向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11月12日10时02分,胡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在绩溪县法院开庭审理。审判员查明被告人胡某的基本情况,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对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确认。随后,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提出量刑建议。后审判员讯问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结论是否有异议,胡某表示没有,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胡某作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再次敲响法槌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金8000元。10时11分,庭审结束。

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新增内容。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大量的工作做在了庭审之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节约了法庭审理的程序和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包丹玲说。 (胡亮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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